(2013)二中民终字第17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梁红军与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梁红军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翔龙大厦东跨楼一层,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10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钱美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充,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红军,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红军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76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梁红军在一审中起诉称:2012年10月19日,梁红军与中嘉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并向中嘉公司交付一个”大清乾隆年制”茶叶末釉葫芦瓶,保留价150万元。2013年3月,梁红军得知该物品丢失。故要求中嘉公司赔偿保留价150万元、赔偿违约损失10万元等。一审法院向中嘉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中嘉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本案属于拍卖合同纠纷。中嘉公司一般的拍卖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7号京瑞大厦十八层会议厅,该场所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中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10号院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嘉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7号京瑞大厦十八层会议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区人民法院管辖。梁红军对于中嘉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梁红军依据其与中嘉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书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中嘉公司赔偿保留价150万元、赔偿违约损失10万元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10号院内。梁红军据此选择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中嘉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君审判员 赵楚审判员 路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