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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2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任某甲、任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360号原告焦某某,男。被告任某甲,女。被告任某乙,男。原告焦某某与被告任某甲、任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甲、任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甲、任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