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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杏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建生与田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生,田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杏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杨建生,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退休主管技师,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郝志坚,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鹏,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生与被告田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建生于2013年11月26号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建生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林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