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代胜岗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德阳军分区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代胜岗,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德阳军分区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8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胜岗,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德阳军分区。法定代表人:罗建,该军分区司令员。再审申请人代胜岗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德阳军分区(以下简称德阳军分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民一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代胜岗申请再审称:德阳中院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于2001年12月就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具体工作是为其经济适用房担任门卫及保卫工作。被申请人从2001年12月至2005年12月一直为再审申请人发放工资,但从2006年1月起,因其更换领导后无人分管,再未向再审申请人发放过工资。现有相关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经济适用房业主委员会于20l0年l0月才成立,被申请人辩称其代经济适用房住户支付再审申请人工资,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代胜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代胜岗与德阳军分区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经查,由代胜岗担任门卫的德阳市区杨柳巷5号院小区属德阳军分区单位干部、职工安居工程住房,系由个人集资修建,产权归个人所有,且该小区集资款项相关财务实行单独建账,并有修建结余款。代胜岗于2001年12月到该小区担任门卫工作,包含收取住户水电气费等,因此,代胜岗的服务对象是该小区各位业主。虽然代胜岗从2001年12月至2005年12月的工资是通过德阳军分区发放的,但该工资款项来源于该小区的修建结余款,并不是由德阳军分区单位自有资金所支付。德阳军分区发放工资的行为应是德阳军分区对杨柳巷5号院小区事务的一种代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由于代胜岗所从事的工作不是德阳军分区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代胜岗与德阳军分区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代胜岗再审主张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代胜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代胜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伟审 判 员 谯 斌代理审判员 范 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张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