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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3)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某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某某,倪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84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程���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倪某某,女,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州斗某某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倪某某,张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倪某某,张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 恒 胜执行员 尹   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承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