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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毕中民终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守献、陶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守献,陶勇,杨世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毕中民终字第1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献,女,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赫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勇,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成,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上诉人张守献与被上诉人陶勇、杨世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张守献不服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黔赫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赫章县人民法院(2013)黔赫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赫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张守献自行到法院退回。审判长 李   可审判员 吴 建 平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