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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董艳玲与吴俞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玲,吴俞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董艳玲被执行人吴俞璋委托代理人麻继张,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凌佩委托代理人尚鹏涛申请执行人董艳玲与被执行人吴俞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董艳玲医疗费12363.1元,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270元,误工费5005.5元,残疾赔偿金34313.8元,护理费1903.5元,交通费27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499.71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计68705.61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59992.51元,申请执行人董艳玲自负2613.93元,被执行人吴俞璋赔偿6099.17元(已付7611.5元)。被执行人吴俞璋修车费2785元,由申请执行人董艳玲赔偿835.50元,被执行人吴俞璋自负1949.5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1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董艳玲负担450元,被执行人吴俞璋承担10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俞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董艳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案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俞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履行了调解书的义务,案件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780.42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厚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