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法执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与刘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张盛有,张挂玉,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4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被执行人:张盛有被执行人:张挂玉被执行人:刘全申请执行人嵩明县农行与被执行人张盛有、张挂玉、刘全金融借款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嵩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盛有、张挂玉、刘全偿还嵩明县农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嵩明县农行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全已履行1.7万元,剩余1.3万元及利息未履行。现经本院查明,张盛有、张挂玉、刘全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41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艳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