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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明宝、赵明成、赵建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737号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明宝,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赵明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赵建丰,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明宝、赵明成、赵建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6950元,利息15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胜  录审判员 赵  桂  生审判员 任  玉  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波(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