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哈刑二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修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修某某,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哈刑二终字第175号原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修某某,1967年3月28日出生于哈尔滨市,系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首席诚信渠道商户,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沈云程,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孙某某,1959年2月18日出生于哈尔滨市,系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区级诚信渠道商户,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2013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一审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哈尔滨市,系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区级诚信渠道商户,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2013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修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阿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张某某、孙某某服判不上诉;修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哈刑终字第57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阿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阿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张某某服判,不上诉;修某某、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09年末,被告人修某某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缴纳人民币7000元保证金后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以推介会等传销形式发展下线,于2011年11月升级为首席诚信渠道商户,在共12层级的诚信渠道商中处在第2层。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其名下传销组织人员达到多层,非法聚敛钱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截止2012年4月9日,修某某名下直接邀请人数11人、商户人数6665人、联盟总人数1284074人,共计获利1249458.10元。2012年4月15日,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4月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7月升级为大区诚信渠道商户。以推介会等传销形式发展下线,于2011年11月升级为大区诚信渠道商,在共12层级的诚信渠道商中处在第4层。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名下传销组织人员达到多层,非法聚敛钱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截止2012年4月9日,张某某名下直接邀请人数7人,商户人数507人、联盟总人数1037227人、共计获利552300.40元。2012年4月15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0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缴纳人民币7000元保证金后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以推介会等传销形式发展下线,于2011年11月升级为大区诚信渠道商户,在共12层级的诚信渠道商中处在第4层。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其名下传销组织人员达到多层,非法聚敛钱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截止2012年4月9日,孙某某名下直接邀请人数6人、商户人数1059人、联盟总人数50405人,共计获利326022.91元。2012年4月15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哈尔滨市��城区公安局提取笔录;南昌市公安局提供的传销层级数据、传销人员下线名单及常住人口信息网、传销人员身份信息;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会计司法鉴定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相关信息截屏检验报告;证人宋某某、冮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修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保证金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以直接或召开推介会等形式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修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辩称其不构成犯罪,修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修���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设立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为依托的经营模式,其获利的主要方式是推广他人加入,以交纳保证金成为网站合格渠道商的方式发展代理商,根据积分形成多个级别。修某某系首席诚信渠道商,孙某某、张某某均系大区诚信渠道商,级别均不是通过实际消费取得,而是通过推广他人加入取得,返利多少取决于下线数量和级别,符合传销活动“拉人头”的特征,所发展的传销级别已达到三级以上。修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主观上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且有会计司法鉴定予以佐证获利数额、等级情况,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故三被告人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见,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修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修某某上诉称,其只发展了一个人,且当时媒体有宣传,其认为这种经销模式是合法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某上诉称,其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注册成会员的,是注册人发展的下线,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修某某、孙某某及一审被告人张某某��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一致。传销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修某某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获利的行为,有证人刘某某、武某某、冮某某、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证实,并有司法鉴定佐证,修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亦有供述,其行为完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对修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孙某某的犯罪行为亦有证人李某某、鉴某某及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证实,足以认定,其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修某某、孙某某及一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 雷审 判 员  张广澜代理审判员  何富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佟宪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