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江油供电局与王世全、石友英、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电业局、江油市中坝水务站、蔡友贵、蔡勇及江油市水务局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江油供电局,王世全,石友英,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电业局,江油市中坝水务站,蔡友贵,蔡勇,江油市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江油供电局。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五路口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曹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书华,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世全,男,汉族,1954年1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石友英,女,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电业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韩晓言,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油市中坝水务站。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会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唐益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友贵,男,汉族,1945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勇,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一审被告:江油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罗进红,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江油供电局与被申请人王世全、石友英、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电业局、江油市中坝水务站、蔡友贵、蔡勇及一审被告江油市水务局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民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江油供电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丽君审 判 员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