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香月与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香月;王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刘香月,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邯郸市曲周县人。 被告王宏,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月与被告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月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香月撤回对被告王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香月负担。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