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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建峰、亢文鸣等与刘德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峰,亢文鸣,刘德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刘建峰。委托代理人扈世阳,邢台市桥东区北大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亢文鸣。委托代理人扈世阳,邢台市桥东区北大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巾跃。被告刘德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峰、亢文鸣与被告杨巾跃、刘德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峰、亢文鸣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德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峰、亢文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峰、亢文鸣撤回对刘德保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房 伟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