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蒋占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占明,男。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林某提、曾某棱,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占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茂、罗某碧、叶某羽亦随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11月2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芳、吴亮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占明及其辩护人林某提、曾某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叶某霞、付某城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已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3日4时许,被害人叶某霞、余某键及其朋友汪某琴等人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的“XX蛙”饭店吃完宵夜准备离开时,汪某琴与在该饭店吃宵夜的陆某媚等几名女子搭讪,正好陆某媚的男朋友林某生及其朋友被告人蒋占明来到该处,蒋占明、林某生与叶某霞、余某键、汪某琴双方即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蒋占明持水果刀刺中被害人叶某霞的左胸、左肩等处,刺中被害人余某键的左腹、左肩等处。后被告人蒋占明逃离现场,被害人叶某霞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检及伤情鉴定:叶某霞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左前胸壁刺创引起肋间动脉断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余某键所受的损伤属轻伤;汪某琴、蒋占明、林某生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2012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蒋占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物证:被害人尸体、现场血迹等;2.书证:立破案材料、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生、汪某琴、任某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键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占明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尸检鉴定书、伤情鉴定书、血迹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占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占明表示认罪,辩解其是在几名男子对其围殴时不得已才持刀乱划的;对附带民事诉讼表示愿意赔偿。被告人蒋占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蒋占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缺乏直接足够的证据;2、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没有查清;3、蒋占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4、蒋占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4时许,被害人叶某霞、余某键及其朋友汪某琴等人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的“XX蛙”饭店吃完宵夜准备离开时,汪某琴与在该饭店吃宵夜的陆某媚等几名女子搭讪,正好陆某媚的男朋友林某生及其朋友被告人蒋占明来到该处,蒋占明、林某生与叶某霞、余某键、汪某琴双方随即发生争执打斗。打斗中,被告人蒋占明持水果刀刺中被害人叶某霞的左胸、左肩等处,刺中被害人余某键的左腹、左肩等处。后被告人蒋占明逃离现场,被害人叶某霞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检及伤情鉴定:叶某霞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左前胸壁刺创引起肋间动脉断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余某键所受的损伤属轻伤;汪某琴、蒋占明、林某生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2012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蒋占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茂、罗某碧、叶某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与被告人蒋占明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蒋占明一次性赔偿三原告人各项损失人民币12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蒋占明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由群众于2012年12月13日5时许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流塘派出所。2012年12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关于被告人蒋占明的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蒋占明于2012年12月13日10时许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流塘派出所投案。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火化证明》,证实被告人蒋占明基本身份情况,被害人叶某霞、余某键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被害人余某键尸体于2013年2月6日火化。4、手机号码通话清单、《关于案卷中所附电话号码通话清单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员在案发时间段内的通话情况及开户资料。5、深圳市公安局流塘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2年12月1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酒店监控室提取2012年12月13日4时27分至5时27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6、深圳市公安局流塘派出所出具的《关于作案凶器水果刀下落的情况说明》,证实未查获作案凶器水果刀。7、关于被害人叶某霞医疗纠纷的相关材料,证实被害人叶某霞的家属认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在叶某霞因本案受伤送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75万元。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等,证实原告人与被告人已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和解,支付了赔偿款,出具了谅解书。(二)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生的证言:2012年12月12日晚,我女朋友陆某媚(在XXKTV做经理)让我去她那里喝酒,然后我叫上朋友一起在XX18号房喝酒。大概到了13日凌晨4时左右,陆某媚和她的几个姐妹先走了,我打电话叫了一个朋友“蒋生”过来帮我开车。我以为陆某媚回家了,就去了她在甲岸村的住处,但敲门没人开,我就打电话给她,但是打不通。后来我打了她另外一个姐妹叫“小童”的,她说陆某媚跟她在一起,她们在XX旁XX蛙吃宵夜,然后我和“蒋生”又开车去了那里。到了以后,我们下车去到她们桌准备坐下,旁边桌有一男子站起来盯着我,我也看了他一眼,然后他就拿凳子砸我。我躲了一下,随手也拿了一把椅子丢回去。然后他们七八个人就站起来,有的拿啤酒瓶,冲过来。我就往外跑,在跑的过程中我感觉到后脑被砸到,也不敢回头看,跑出去在前进二路的辅道躲了起来。我看到有四五个人追我那个朋友,他是在人行道往西乡大道方向跑。我看没什么情况,就回到XX蛙问老板刚刚那些是什么人,老板说不知道。过了一会又来了三四个人,我看情况不对就跟女朋友回XX,走到一半发现刚才那几个人拿刀追过来,我们就进XX2楼躲起来,那几个人应该被保安拦在门外了。之后我就开房睡觉,到了早上8点多我被警察带回派出所调查。我不知道在XX蛙那里为何被另外一桌的人打,不清楚是不是因为我女朋友与他人发生矛盾,因为她们先到了那里,我和“蒋生”是后到的。我身上没有带刀,不清楚那个朋友有无带刀。在派出所以后,我打电话问他是不是用刀捅伤了人,他说没办法,他不用刀子就被人打死了,然后我就让他到派出所,他就自己来了。他说他捅了一二个人。当时有两三名男子追我,但具体哪一个动手打了我,我当时只顾着跑没有仔细看。我没有还手和动手打对方。刚开始对方有一名个子不高身材不算胖的男子拿椅子砸我,我随手也拿了一把椅子丢回去,对方的人就开始追我了。在桌子地方蒋生没有打对方,后面他被追有没有打我不清楚。我没有看见“蒋生”拿刀捅对方。辨认笔录:林某生辨认出蒋占明是“蒋生”;未辨认出余某键、汪某琴;确认了现场监控录像截图。2、证人汪某琴的证言:当时是凌晨5时许,我们几个老乡吃完宵夜准备走,“猪头”和叶某霞在大排档里边买单,我和邱某宝、我老婆、叶某霞的女朋友、“郭儿”、廖勇走到了大排档外边。当时“郭儿”、廖勇先走。我在大排档外边时,外边的一张桌子坐了几个女的,她们朝里边叫了什么东西,我就应了一句:“你们要什么?”这桌女的没有出声,我就开始走了,当时我喝了很多酒,是我老婆扶着我走的。这时对方来了两个男的,一个瘦瘦的,一个是高个子光头男子。他们来的时候,我已经转头往XX方向开始走了。对方瘦瘦的男子当时说了一句话,我没有听到,我老婆告诉我对方说的是“是不是想打架”。当时我继续准备走,就听到身后打了起来,转过头看见“猪头”、叶某霞和对方两名男子在桌子那里打起来了,我就跑过去准备帮手。我跑到之后,就听到“猪头”在那里说:“哎呀,我的肠子流出来了。”我拿起一张椅子就去打高个光头男子,该男子就跑,我和叶某霞、“猪头”就去追(当时不清楚对方瘦瘦的男子去哪了)。我们追到辅道一部车后边位置,高个光头男子摔了一跤,叶某霞也摔了一跤。叶某霞马上爬了起来,拿着已经打烂了的椅子过去往高个男子身上打了两下,我也上去用打烂的椅子打了高个光头男子两下,当时该男子是趴在地上的。这时“猪头”也过来了,也用脚踢了趴在地上的高个光头男子两脚。这时我听见我老婆在叫“他们人来了”,我就和“猪头”顺着辅道往XX酒店方向跑。当时“猪头”跑得比较快,就跑掉了,我摔了一跤,被赶来的XX保安抓了。我没有看见对方两名男子手上持有什么刀具或别的什么器械。我没有看见“猪头”被捅。我不能辨认对方两名男子。辨认笔录:汪某琴辨认出叶某霞;余某键是“猪头”;郑某庆是郑经理;未辨认出蒋占明、林某生;确认了现场监控录像截图(4幅)。3、证人任某乐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凌晨5时左右,我们几个老乡吃完宵夜,我和余某键、叶某霞三个人在大排档买单,汪某琴等人在外边。我们三个人买完单出来,看见外边一桌人在和汪某琴吵架,当时和汪某琴争吵的是一名瘦瘦的男子,具体在吵什么我不是很清楚,但感觉对方有想打人的意思。这时余某键就过去指着那个瘦瘦的男子问了一些想打架、要打谁之类的话,该男子就从旁边抓了一张黄色的塑胶椅子砸了余某键。我男朋友叶某霞见状就跑上去和余某键一起打该男子,同时站在桌子不远处的一名个子高高的光头男子也跑了上去,他们四个人就在桌子旁边打了起来,当时汪某琴也参与打架了,但怎么打的我说不清,不过他们在桌子旁边打的时候,就只是拳打脚踢,没有看见双方拿有什么东西。很快他们就往辅道那边去了,他们五个人在辅道那边怎么打的我不是很清楚,那里离桌子这边不是很远,但是有一部车子挡住了我的视线,所以没看到怎么打。过了一分钟左右,我过到车子辅道那边,看见对方瘦瘦的男子冲向叶某霞,抓住叶某霞的衣领,然后用手冲向叶某霞的上半身部位,当时是刺过去的动作,叶某霞就倒在了地上。之后余某键就过来打对方瘦瘦的男子,我就去扶叶某霞,拉住他一只手想把他扶起来,叶某霞把我的手甩开,自己爬了起来,手有捂胸口的动作,但我没有发现他身上有血。叶某霞爬起来之后,又想冲上去打瘦瘦的男子,这时对方高个光头男子就冲向叶某霞用手抓住他的衣领,然后也是和瘦瘦男子一样的姿势动作手向叶某霞上半身刺过去的动作,将叶某霞打倒在地。这次我去扶起了叶某霞,看见他胸口流了很多血。之后我看见对方高个光头男子和瘦瘦男子在打余某键,余某键就蹲在地上。我当时喊杀人了,对方两名男子就跑了。余某键站了起来,我看见他的肚子被剖开了,肠子流出来了(后来听别人说是他的肥肉)。我没有看见对方两名男子手上持有刀具,因为当时天很黑。辨认笔录:任某乐辨认出蒋占明、林某生是和其老乡打架的男子;辨认出余某键(“猪头”)。4、证人刘某虹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凌晨4时许,我们几个老乡吃完宵夜准备买单,当时是叶某霞和一个叫“猪头”的朋友去买单。这时旁边一桌女孩的其中一人叫了一声“老板”,我老公汪某琴就说“你们要什么”。刚好这时有两个中年男子开着一辆小轿车在那一桌女孩旁边停下来,并从车上摇摇晃晃下来,其中有个瘦个子说“你们是想打架”。当时我扶着我老公走开了,大概有七八步远,不知怎么回事,叶某霞和“猪头”就和那两个中年男子互相追打在一起了。这时我老公就上前去劝架。当时场面很混乱,我们几个老乡都在劝架。这种情况大概过了五分钟左右。刚开始在桌子旁边打,后来他们打架的几个人就跑到辅道那边去了,叶某霞、“猪头”、我老公汪某琴也跑过去了,对方的两名男子也跑过去了。在辅道那边怎么打的我不是很清楚。很快,打架就打完了。对方那两名男子不知跑到哪里去了,“猪头”回来的时候说他的肠子流出来了,我也发现他的脖子和肚子都在流血。后来我就拉着我老公往XX酒店方向走,当走到XX酒店前时,有三个男子从XX出来追打我老公,其中有一名男子拿着一条木棍追打,当追到XX酒店前时将我老公按在地上用手打耳光和用脚踢。不久有人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这三个追打我老公的男子也跑了,我老公被带到派出所。后来回到家时,我才发现我老公左臂被刀砍伤了。我老公、叶某霞和“猪头”三个人参与打架,我看见对方两个男的和两个女的参与打斗。我没有看见对方拿什么凶器打架,因为场面较为混乱。辨认笔录:刘某虹辨认出蒋占明、林某生是和其老乡打架的男子;辨认出郑某庆是追逐并殴打汪某琴的男子;辨认出余某键是“猪头”;确认了现场监控录像截图(4幅)。5、证人邱某宝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大约4时50分,我和七个老乡共六男二女在XX蛙吃完宵夜准备离开时,汪某琴和门外一桌的几个女孩子搭讪,他就问那几名女子要吃什么东西,那几个女孩子没有理会。我们正准备走开,这时有一名较胖的男子和一名较瘦的男子走过来,好像是找那几名女孩子的,问我们是不是要打架,我们不理会他们俩。这时叶某霞和余某键买完单走出来,听见那两名男子问谁要打架,叶某霞和余某键就冲过去打那两名男子,汪某琴见状也冲上去一起打他们两个。我叫他们不要打,但他们不听,于是我就往XX酒店门口走。这时从XX酒店里冲出三名男子,他们把汪某琴拦住,我就从他们旁边走开了,后面的事我不清楚。是余某键先打那两名男子的。我看见余某键、叶某霞跟较胖的男子打,汪某琴跟较瘦的男子打。我老乡刚开始用拳头打,后来用凳子打,我没有看见对方两名男子手里拿工具,我不知道叶某霞、余某键、汪某琴是怎么受伤的。辨认笔录:邱某宝辨认出蒋占明、林某生是和其老乡打架的男子,其中蒋占明和叶某霞、余某键打,林某生和汪某琴打,其没看见双方拿什么工具;辨认出叶某霞。6、证人陆某媚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4时许,我和几个同事到XX蛙大排档吃宵夜,我们点了一个火锅,等了一会儿我们问店老板怎么这么久火锅还不上来,旁边桌一名吃宵夜的男子过来想跟我们几个女孩子搭讪,他说美女你们要什么,我们不理他。这时我朋友“小龙哥”(林某生)刚好到我们桌吃宵夜,他刚坐下来并看了对方一眼,那个想搭讪的男子突然拿一张凳子砸“小龙哥”的头,和那名男子一起的五六个人也一起来打“小龙哥”。我们几个女孩子就把他们拉开,那几名男子也打我们几个女孩子,还把我打倒在地。后来有保安过来拦住,那几个男子就坐上的士跑了。那名男子还没搭话之前,我就打电话叫“小龙哥”过来一起吃宵夜了,“小龙哥”过来后一句话都没说,就被他们打了。我只见到“小龙哥”一个人过来,他没有还手打那几名男子,就是用手挡然后跑。辨认笔录:陆某媚辨认出林某生(“小龙哥”);辨认出汪某琴是与林某生打架的男子。7、证人童某金的证言:2012年8月13日凌晨4点40分左右,我和戴某琴、邵某培在XX酒店给陆某媚庆祝完生日,又去附近的XX蛙大排档准备吃宵夜。我们在大排档坐下来之后,林某生(外号“小龙哥”)给陆某媚打电话,因为陆某媚的手机没电就断线了,后来林某生给我打电话,我说我们在XX蛙吃宵夜,他说他过来,之后就挂电话了。过了约10分钟,因为我们点的火锅还没有上,我就问服务员怎么还没上,这时旁边帐篷里另外一桌客人从我们后边走过,其中一个男子对我说:“靓女,你要什么我帮你拿。”我说“不是叫你”,他们另外两名男子说:“没事啊,你们要什么我帮你拿。”我们当时没有理他们,就自己在那里聊天。他们那边其余的人应该是买完单了,陆续从帐篷里走出来,准备往XX酒店方向走。这时林某生从这伙人对面方向走过来,我没有看到他是怎么到的,也没有看到他和对方这伙人说话,我们准备叫服务员给林某生加个位子。林某生过来之后,和对方几名男子眼神对视了一下,看了一眼。对方一名个子高一点、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对林某生说了一声“操”,然后对方一名穿黄色衣服的男子拿了一个椅子往林某生砸过来,林某生拿手挡了一下,对方的六七名男子就冲上来打林某生。林某生当时有还手,但具体怎么还手我看不清,就看见他手在挥舞。林某生打不过他们就跑了,对方这伙人当中的几个就去追他。我们几个女的也起身往XX方向跑,跑的时候还喊“打人了”,对方当中几名男子就追过来打我们这几个女的,打完后就到旁边打的士走了。然后有一部白色奥迪车开到XX蛙大排档附近,从车上跳下来几个人,不知道他们是干嘛的,我感觉不对就到附近坐了一部电动车回我住的甲岸花园了。当时XX的“郑经理”在XX蛙旁边的大排档吃宵夜,我不清楚他有没有参与打架,后来听说他当时有去追打我们的男子。当时对方六七名男子围着林某生,有两个人拿着椅子,一个人拿着啤酒,拿椅子的往林某生身上扔过去被林某生挡回来了,拿啤酒瓶的砸到林某生后脑勺,后来林某生就跑。我没有看到林某生手里拿刀,也没有看到对方男子有没有持刀。我只看到林某生一个人走过来,没有看见林某生带其他人过来。我不确定能辨认出对方。辨认笔录:童某金辨认出林某生是“小龙哥”;未辨认出蒋占明、叶某霞、余某键、汪某琴、邱某宝;确认了现场监控录像截图(4幅)。8、证人戴某琴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凌晨5点左右,我和另外三个朋友在XX蛙吃宵夜,我们坐在店外面,这时从里面走出几个男的,应该是吃完出来的,就过来调戏我们,我们没有理他们。起初,好像是童某金朝店里问了句话,好像是要茶水还是催菜快点上,对方几名男子就有人接着童某金的话说要茶水还是别的什么东西,童某金说不用,对方另外的男子又接着说了一句话,大概是问我们要什么东西之类的话。我们看对方喝酒了,就没有再和他们说话了。然后对方这些人准备走,林某生就到现场了。林某生看了对方一眼,对方也看了他,对方六七名男子就一下朝林某生冲过来。我看到有一名胖胖的男子提了一张椅子朝林某生扔过来砸他,林某生用手挡住了,这名胖胖男子又不知从哪张桌子上拿了两个瓶子,一只手一只朝林某生身上砸,其中一个瓶子砸在林某生身上之后掉在地上碎了,另外一只瓶子还在该名男子手上砸到了林某生头部。对方其余男子也在用拳打脚踢林某生,林某生用手护着头,也用手朝对方挥舞。林某生当时被打得不行,就朝XX城方向跑,对方的这些人又都追过去了。没过多久,追林某生的男子有三四个又回到现场,在小跑。我们就冲着他们喊:“就是他们打人的,不要让他们跑了!”对方一个男子就跑,这时刚到现场的XX酒店经理郑某庆就去追该男子,另外两名男子就过来打我和陆某媚、童某金,他们打完之后,就到旁边路上拦的士走了。之后不久,郑某庆和两个保安就把刚才跑的男子给抓了回来。这时林某生也慢慢从XX城方向走了回来,说了一下头好痛,然后到旁边问了一下附近的人对方是什么人。后来有警车到了现场,把郑某庆抓回来的那名男子带走了。之后我们看见有一部白色的奥迪车停在XX蛙附近,好像有人从车上下来。我们感觉不对劲,就让林某生赶紧走,林某生和陆某媚就往XX酒店方向走了。林某生当时手里没有刀具等器械,他应该没有打伤对方,因为当时好几个人围着打他,他想还手都很难,他只是用手在挡、乱挥,但林某生跑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只看到林某生一个人来到XX蛙大排档,事后听说有一个司机跟他过来的,但我没有看到。因为当时天黑又乱,我无法描述对方男子的长相。辨认笔录:戴某琴辨认出林某生是“小龙哥”;未辨认出蒋占明、叶某霞、汪某琴、邱某宝。9、证人侯某华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凌晨4点多,我和陆某媚、邵某培、戴某琴、童某金、朱某珠共六个女的到XX蛙大排档吃宵夜。我们当时坐在大排档外边空地上,点完菜之后就在那里聊天,有一名男子过来和我们搭讪,好像问我们要什么东西之类的,我们没有理他。然后陆某媚的男朋友“小龙哥”开车过来了,当时他是坐副驾驶座的,他把车停在XX蛙前边的辅道上,下车往我们桌边走过来,在他后边下车的还有一名高个光头男子,跟在他后边三四米远。“小龙哥”来到我们桌边时,我们几个女的就给他挪座位。这时“小龙哥”的眼睛瞪了一眼刚才跟我们搭讪的那边的人,马上对方就有人叫打,对方好几名男子就围上来打“小龙哥”,有的拿啤酒瓶,有的拿凳子,还有的赤手空拳,“小龙哥”马上就跑,这些人就去追。我很害怕就离开现场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当时“小龙哥”手里有无拿刀具或别的器械我没看到,也没看到对方拿刀具。我没有注意和“小龙哥”一起来的高个光头男子在做什么。我认不出对方男子。辨认笔录:侯某华辨认出林某生是“小龙哥”、蒋占明就是和他一起来的高个光头男子;未辨认出叶某霞、余某键、汪某琴、邱某宝。10、证人朱某泳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凌晨4点多钟左右,我、陆某媚、童某金、戴某琴、邵某培五人在XX蛙大排档吃宵夜时有一男子过来和我们搭讪。没有多久,陆某媚的男朋友“小龙哥”就过来了,童某金她们就和“小龙哥”打招呼,我们还给“小龙哥”挪了个位置准备让他坐。然后不知怎么的,就有人往“小龙哥”这边扔椅子,我看见“小龙哥”在拿拳头朝对方一名男子打去,对方也拿拳头打“小龙哥”。在此过程中,对方另一名男子往“小龙哥”这边扔啤酒瓶,但没打中,然后对方很多男子就围过来,“小龙哥”就跑了。我就先走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没有看到“小龙哥”这一边有其他人过来帮忙,只看到他一个人,他手里没有拿刀。当时动手打“小龙哥”的有两个人。我没有看见对方拿刀。辨认笔录:朱某泳辨认出林某生就是“小龙哥”;未辨认出叶某霞、余某键、汪某琴、邱某宝;确认了现场监控录像截图(4幅)。11、证人郑某庆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凌晨4时许,我和两个同事在XX旁XX大排档吃宵夜,我离开时看到隔壁XX蛙里面有五六个女孩子在吃宵夜,刚好都是以前我公司上过班的女孩子,其中XX的DJ陆某媚也在那里,我就和她们打招呼说了几句话。之后我又回到XX大排档和老板聊天,突然隔壁吃宵夜的女孩子跑过来说她们被打了,叫我帮忙拦住。我没多想就出了大排档门口,刚好看到两名男子急匆匆地从XX蛙大排档那里想离开,我就想上前拉住他们问发生什么事,没想到他们其中一个一甩手躲开并分开跑,我就追其中一个往XX方向跑的男子,后来在保安员帮助下抓住了他,他说他是杨涛的人。当时保安员就看住那个男子,我就回到XX蛙想问个明白。刚走到大排档门口,看到路边有一辆小车,车上下来了五六个男子,我怕惹事就转头往酒店方向走了。陆某媚和她男朋友“小龙哥”也在我前面往酒店方向慢慢走,她回头看到了什么情况,就大声叫“小龙哥”快跑,我回头刚好看到一名男子冲上去追“小龙哥”。那名男子追着“小龙哥”进了酒店,但该男子被酒店保安拦出来。我直接上了酒店二楼碰到“小龙哥”,就提醒他说外面太危险了就在这里开房睡吧,然后我下了大堂也在酒店开房睡了,直到第二天早上被民警叫到派出所。辨认笔录:郑某庆辨认出林某生是“小龙哥”;未辨认出汪某琴、邱某宝。12、证人姜某华的证言:当天凌晨5时许,我在酒店二楼巡查时,听到有人叫打架,我就下楼到附近的XX蛙大排档,当时打架都散了,我在酒店停车场的绿化带位置和酒店的郑总抓获了一位参与打架的男子,于是我就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之后我回酒店大堂里,看到有几个男子在追一个男子,被追的男子跑到一楼的监控室里藏起来,追他的几个男子就在酒店门口等着。我没有看到有人携带刀具参与打架。辨认笔录:姜某华辨认出林某生是被人追赶藏到XX酒店的男子。13、证人肖某炼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5时许,我在厨房做菜听到外面很吵,我走到店门口看到四五个人往前进二路方向跑去,有三四个人追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应该还有看热闹的,因为比较远没有看清楚,还有人打出租车走了,还有四五个人往XX酒店方向跑,我就回店里了。后来我发现店里有一个凳子烂掉被扔到人行道那里。辨认笔录:肖某炼未辨认出蒋占明、叶某霞、汪某琴、邱某宝、林某生。14、证人李某燕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5点多,我们小店外面当时摆了两桌,靠近人行道的那一桌刚来点完菜,靠近门口的这一桌已经吃完了,当时有七八个人,其中一人和我去屋内收银台买单。那个人买完单出去,我往抽屉里放钱时听到门外很吵,出去看到门外那两桌人在互相扔板凳,靠近门口的那一桌有名男子拿一个凳子追靠近马路边那桌的两名男子。靠近门口这一桌的人当时还劝自己桌的人别打架,但是还是有人追那两名男子,几个人追就没有看清楚,因为当时有大货车挡住视线了。他们刚开始是往前进二路方向跑,后来就掉头往XX方向跑。当时有女孩子喊在附近“XX大排档”吃饭的郑姓男子帮忙抓其中一名男子,姓郑的就往XX方向跑了。过了一会有人打出租车走,过一会就有警车来了。我看到双方都是两个人打架,没有看到双方拿凶器,双方互相扔凳子。辨认笔录:李某燕辨认出叶某霞是靠近其小店门口那一桌吃饭的男子,其不知道他有无参与打架;辨认出郑某庆是被几名女子喊去追人的郑姓男子;未辨认出汪某琴、邱某宝。15、证人李某风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凌晨6点左右,我和另外几个朋友在42区的公司玩牌,我接到一个朋友“小龙哥”的电话,他说他喝多了,叫我去西乡的XX酒店把他的车开回去。我打车去了XX酒店那里,“小龙哥”在酒店门口把车钥匙交给我就回酒店了。我拿了钥匙刚上车,就过来十几个人拿着钢管威胁我不要走,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他们找了两个人跟着我,让我把车开到了附近的流塘派出所。后来我听说他们和“小龙哥”发生了纠纷,可能有打架。16、证人叶某茂的证言:叶某霞是我的亲生儿子,我在殡仪馆见到了他的遗体。辨认笔录:叶某茂辨认出叶某霞。(三)被害人余某键的陈述被害人余某键的陈述:2012年12月13日凌晨2点多,我和几个老乡在宝安区西乡XX旁的XX蛙大排档吃宵夜。大概快4点时,我们旁边又来了一桌吃宵夜的人,他们坐在外面,大概是嫌我们里面划拳喝酒的声音太大,就和我的一个叫汪某琴的老乡争执了几句,后来我们就继续喝酒。大概喝到4点半左右的时候,我们准备买单回家,我和老乡“小叶”留在最后买单,其他人就先出去了。我买完单后,听到外面有人争吵,出去看到汪某琴和外面那桌的一名男子发生了争吵,双方都有拉扯。我看到汪某琴和对方一名偏瘦男子争吵拉扯时,我上前拉汪某琴,那名偏瘦的男子就用拳头打我头部,我用手挡,该男子就从腰间摸出一把刀对我左颈部捅了两刀。这时“小叶”冲过来和偏瘦男子打,对方另一名高个光头较胖的男子也过来和“小叶”打架。然后“小叶”、汪某琴和高个光头较胖男子就到了辅道那边去了,我也跑了过去,当时“小叶”、汪某琴已经抓住这名男子,我上去抓住该男子肩膀上的衣服把他往地上按(没有按倒在地,他的身子一直是往前半躬着的,我们没有用衣服盖住他的头),不要让他跑掉,该男子就使劲挣扎。当时我、“小叶”、汪某琴是围着该男子的,我使劲抓住该男子衣服往下按时,突然感觉肚子疼,掀起衣服看到腹部有东西流出来,我就知道被捅了伤了,就松开该男子跑道路上遇到一个熟人后去了医院。我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没有看到高个光头较胖男子持刀,不清楚“小叶”是怎么被捅伤的。我左颈部和左肩的两处刀伤是在桌子旁边时偏瘦男子捅伤的,他拿的是一把十几公分长的小刀。我腹部的两处刀伤不知是被谁捅伤的。我与汪某琴、“小叶”去追高个光头偏胖男子时,对方偏瘦男子好像跑掉了,我没有注意他在哪里。我不能辨认对方两名男子。辨认笔录:余某键辨认出叶某霞是“小叶”、汪某琴、邱某宝(“眼镜”);未辨认出蒋占明、林某生;确认了现场监控录像截图(4幅)。(四)被告人蒋占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被告人蒋占明供述:2012年12月13日凌晨5时许,我开车载着“小龙哥”到了宝安前进二路XX蛙大排档找他女朋友陆某媚。我们在大排档旁边的辅道上停车,“小龙哥”下车之后往大排档走,我在后面三四米远的地方跟着。陆某媚和她的几个女性朋友共五六个女子坐在大排档门口露天的桌边吃饭,“小龙哥”过去和她们打招呼。“小龙哥”还没有坐下,从XX蛙帐篷里走出两名男子。其中较胖的男子冲过来掐住“小龙哥”的脖子,用拳头打“小龙哥”的头。紧接着稍瘦一点的男子也冲过来用拳头打“小龙哥”,“小龙哥”当时没有反应过来。我见状便走上前想阻止,喊了一声:“干嘛打人啊?”那两名男子便过来用拳头、用脚打我。我就用拳头还手打他们。同时站在桌子不远的几名男子也向我围过来,有的还拿了椅子、酒瓶。我一看不对劲就往辅道那边跑,快到辅道时被对方追的人推摔在了地上,对方围着用椅子、啤酒瓶打我背部、头部。我爬起来往前跑了几米,又被对方推倒在地。当时我是趴在地上的,有一名男子按住我,拉我衣服将我头盖起来,然后几名男子又用椅子、啤酒瓶打我。我当时怕走不掉,便强行爬起来。一只脚跪在地上,对方还是用手拉着衣服将我的脸给盖住。我用右手从我右边腰间的裤子扣上把挂着的红色塑料柄折叠单刃水果刀拉下来,用右手将折叠的水果刀打开。我看不见对方相貌,只能看见围着我的有三四双脚。我就拿着刀往围着我的人划了几下,对方的男子就松手了,我爬起来顺着辅道往XX城方向跑,我跑时水果刀什么时候丢掉的没有印象了,跑了一百多米打了一部的士走了。我不知道捅伤对方什么人、捅到什么地方。在桌子位置时,我一开始看到“小龙哥”被打,后面我跑开了就不知道他有没有动手打对方。我被追时不知道他在做什么。我没有看见“小龙哥”拿刀。辨认笔录:蒋占明辨认出林某生是“小龙哥”;未辨认出汪某琴、余某键;确认了现场监控录像截图。(五)鉴定意见1、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中大法鉴中心(2012)病鉴字第B75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根据法医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叶某霞左侧胸壁及左肩前侧皮肤裂创均已缝合,但切开皮肤见左侧第6肋骨于胸骨旁线处有一3.0㎝长创口,创缘及创壁平整。结合医院病情介绍记载(左侧胸前约第7-8肋间见一裂创口,左侧胸部上外侧与腋窝交界处可见一裂创口,开胸探查见左侧胸前壁裂伤口深面肋间见胸膜裂口、肋间动脉断裂)分析,左侧第6肋间乐骨中线处及左肩前侧已缝合创口符合锐器刺切所致,其中左侧第6肋间锁骨中线处损伤为刺伤,伤及第6肋骨并致肋间动脉断裂、出血。(2)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验见死者尸斑浅淡,结合膜、口唇及双手指甲床苍白,各脏器血管空虚,呈贫血状;结合病情介绍记载(胸腔内出血量共约3700ml,输血8个单位),符合大量失血性休克的病理学改变。(3)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验证实死者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程度分别为:左前降支约90%,左回旋支约20%,右冠状动脉约60%);轻度脂肪肝;脾中央动脉、部分肾小动脉玻璃样变;部分肾小球纤维化。(4)死者心血IgE检测结果为85.20IU/Ml,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且喉、肺等脏器内未见嗜酸性粒细胞浸润,故诊断死者生前发生药物过敏反应的病理学依据不足。鉴定意见:叶某霞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左前胸壁刺创引起肋间动脉断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2)97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余某键所受的损伤(腹壁穿透伤)属轻伤。(左腹、左肩二处创伤)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2)96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汪某琴所受的损伤(左上臂创)属轻微伤。(左上臂一处创)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2)97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蒋占明所受的损伤(多处软组织擦伤)属轻微伤。5、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2)96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林某生所受的损伤(头皮挫伤)属轻微伤。6、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3)0078号《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申通物流前人行道上血迹、XX蛙前人行道上血迹、完美丽优芦荟经销部前人行道上血迹、葵发XX大排档前人行道上血迹为叶某霞所留。7、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3)4679号《鉴定书》,证实:一、事主余某键血样与公(深宝)鉴字(2013)0078号鉴定书中XX小吃门前血迹、完美商铺门前血迹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二、分别检出嫌疑人林某生血样、事主汪某琴血样、嫌疑人蒋占明血样STR分型。(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2年12月13日19时15分至20时45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XX号东侧人行道。现场提取七处血迹。(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壹张,截图伍幅,证明案发当时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相关活动情况。上述证据中,证人林某生、童某金、戴某琴、朱某泳、任某乐、邱某宝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叶某霞、余某键、汪某琴等人与蒋占明、林某生等人双方系因在吃饭期间无事生非引发嫌隙,进而相互谩骂追逐打斗,被告人蒋占明的供述亦与鉴定意见、被害人余某键的陈述及上述证人的证言等证据相印证,证实在追逐打斗中,蒋占明持刀乱划乱刺,终致叶某霞死亡、余某键轻伤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占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占明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蒋占明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证据不足,蒋占明应构成正当防卫,经查,如前所述,本案虽由受害人一方无事生非所引发,但在事端挑起后双方即开始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只不过是蒋占明因寡不敌众随持刀乱划刺,进而造成本案一死一轻伤的犯罪结果。蒋占明的该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及理由亦在证据分析中论及,不再赘述。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占明有自首情节,经查属实,结合案发起因、动刀情由,以及积极赔偿原告人并取得宽宥有悔罪表现之情节,可以对被告人蒋占明减轻处罚。对其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明,经查,鉴定意见中明确认定诊断死者叶某霞生前发生药物过敏反应的病理学依据不足,叶某霞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左前胸壁刺创引起肋间动脉断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据此,叶某霞虽患有冠心病,但并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鉴定意见中载明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因蒋占明持刀刺创被害人叶某霞的肋间动脉断裂,从而导致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故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受害人叶某霞本身患有冠心病,并不影响本案定罪,可以在对被告人蒋占明量刑时就该情形予以一并考量。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永 鹰审 判 员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李 生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丘国栋(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