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路路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路路,无业。2013年8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有明、姜涛,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路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建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路路及其辩护人张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路路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潍城区二甲王村内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将坐在路上乘凉的王某撞倒,王某受伤,头、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被告人王路路驾车逃逸,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路路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路路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路路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潍城区二甲王村内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将坐在路上乘凉的王某(男,1950年5月24日生)撞倒,致王某头、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后被告人王路路驾车逃逸,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路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2、书证:(1)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情况;(2)现场图,证实公安机关绘制的现场等情况;(3)人口信息表、户口本、身份证,证实被告人王路路、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的身份等情况;(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路路持C1驾驶证及肇事车辆的情况;(5)居民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证实王某于2013年8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况;(6)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7)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侦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证人证言:(1)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日21时许,听说王某乘凉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2)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日晚,看到王路路所驾驶的车辆有破损等情况;(3)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日,在潍坊市潍城区二甲王村,看到王某乘凉时被一辆蓝色轿车撞倒,以及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等情况;(4)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日晚上,听说被告人王路路在潍坊市潍城区二甲王村开车撞到人等情况;(5)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日晚,听被告人王路路说在潍坊市潍城区西二甲王村撞到人后逃逸等情况;(6)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等情况。4、被告人王路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5、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王某符合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事故现场勘验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路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路路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王路路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路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菲菲审 判 员 管晓炜人民陪审员 刘智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