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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序生、宣松苗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序生,宣松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45号申请人:张序生。委托代理人:邵纪平,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宣松苗。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序生与申请人宣松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序生与申请人宣松苗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宣松苗支付申请张序生货款计人民币140000元,款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90000元、2014年5月31日前付50000元;若申请人宣松苗任一期逾期不付或不全付,则申请人宣松苗应加付20000元与申请人张序生。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