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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0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平与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民终字第0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邗城大道1幢五楼。法定代表人蒋天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委托代理人季学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王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民初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9月6日,王平与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扬州阳光美第第51幢602、202室,39幢205室采购并安装风机盘管设备,风机盘管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300元。其中51幢602室为王平所购买。2012年9月21日,51幢602室风机盘管设备到达施工现场。2013年1月3日,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51幢602室风机盘管设备安装施工。2013年1月17日,王平与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风机盘管设备进行了第一次调试。2013年2月11日,扬州市阳光美第小区物管发现51幢602室漏水,即通知王平到场。经查系由于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的风机盘管铜管爆裂,致热水泄露,51幢602室内的地板、门、门套、墙纸、家具、吊顶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诉讼中,王平申请对51幢602室房屋装潢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51幢602室因风机盘管设备中的铜管爆裂热水泄露造成墙面、顶、地板、门套、家俱等损失进行鉴定,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扬邗价证民(201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397319元,鉴定费4000元。王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潢损失397319元。原审法院认为,王平与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王平提供合格的风机盘管设备并进行合格的安装。2012年9月21日,涉案房屋风机盘管设备到达施工现场,2013年1月3日,风机盘管设备安装结束。2013年1月17日,王平与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风机盘管设备进行了第一次调试。由于涉案房屋尚处于装修过程中,风机盘管设备未投入使用。2013年2月11日,51幢602室风机盘管设备中的铜管爆裂,热水泄露,致屋内的地板、门、门套、墙纸、家具、吊顶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对于铜管爆裂的原因,王平认为是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风机盘管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或被告安装不当。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是涉案房屋室内温度过低,导致铜管内的水结冰涨裂。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销售安装风机盘管设备的公司,原审法院认为其分析的铜管爆裂的原因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当知道扬州冬季的最低温度肯定低于零度,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也自认风机盘管设备调试后铜管中会留有积水,该积水用户无法自行排除,在用户不能保证室温高于0℃以上的情况下,风机盘管设备中的铜管就有可能因水结冰爆裂。为了防止铜管因积水结冰爆裂而要求用户长期保持室温在0℃以上不仅违反了用户当初安装风机盘管设备的目的,也是对用户的苛刻要求,有违常理。因此,王平没有义务在冬季保持室温0℃以上,而应当由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安装适应0℃以下工作环境的风机盘管设备,现在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安装的风机盘管设备中的铜管在低温下爆裂,要么是风机盘管设备中的铜管存在质量缺陷,要么是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装不当,无论是何种原因,过错均在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由此给王平造成的损失,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赔偿。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程序合法,依据充足,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该鉴定结论书可以作为认定王平装潢损失的依据。王平主张的装潢损失397319元有证据佐证,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278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2780,122)”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HYPERLINK”javascript:SLC(29404,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29404,43)”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平损失3973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67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13970元,由王平负担970元,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此款王平已预交,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平)。宣判后,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并无证据证明铜管存在质量缺陷及安装不当问题。王平答辩意见为:上诉理由不成立。一、本案是装潢纠纷案件,应按合同约定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交付合格的设备并进行合格的安装,在上诉人交付承揽的隐蔽工程之前因该工程的原因造成被上诉人损失应当承担造成被上诉人损失的责任。二、一审法院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无论是盘管质量问题还是上诉人的安装问题,造成被上诉人损失过错均在于上诉人,这种观点符合合同法关于承担承揽合同承揽人义务的界定。本院二审查明,2013年2月11日扬州市阳光美第小区物管发现被上诉人房屋漏水之前,王平未入住涉案房屋,也未实际使用涉案的空调设备。另查明,作为涉案的风机盘管供应商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经对发生故障的设备进行现场检验后,认定风机盘管损坏的原因是冻坏。再查明,风机盘管国家标准中并无关于产品使用温度的说明。上诉人交付涉案的风机盘管时附随了一份《风机盘管机组安装使用手册》,该手册未就空调设备的使用温度和储存温度进行说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违约行为。本院认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交付可以正常使用且应当具备通常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否则出卖人的交付行为属于不适当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交付的风机盘管不仅无法使用,而且给买受人带来了其他财产的损失,故上诉人的交付行为即属于不适当履行行为,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对于铜管爆裂的原因,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是涉案房屋室内温度过低,导致铜管内的水结冰涨裂所致。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销售安装风机盘管设备的公司,应当知道扬州冬季的最低温度肯定低于零度,也应当知晓风机盘管设备中如果有水则设备有可能因水结冰而爆裂。但在用户尚未入住和使用空调设备的情况下要求用户长期保持0℃以上的室温显然过于苛刻,也有违常理。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风机盘管机组安装使用手册》中也未就空调设备的使用温度和储存温度问题进行说明,违背了警示和说明义务,对于涉案风机盘管的爆裂存在过错。原审判决认定可能存在安装不当的认定并无证据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也不能排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平对于涉案空调设备造成其其他财产损失并无过错,也无其他合同义务的违反,亦未有对于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减损义务的违反。另外,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存在。故本院认为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不符合同类产品使用功能和使用目的的产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扬州瑞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