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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玉琴、赵守富诉谢锦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18号原告:张玉琴,女,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徐艳艳,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守富,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徐艳艳,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锦祥,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琴、赵守富诉被告谢锦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玉琴、赵守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琴、赵守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元,由原告张玉琴、赵守富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杰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