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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生与被告张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张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倴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王生,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佳,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生与被告张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彦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生诉称,被告经营夜宴歌厅,2012年10月在歌厅开业前进行外部装潢,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当时被告承诺完工就付款,工程完工后,被告称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清,经原告催促被告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328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春节前一定付清,结果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费328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滦南县夜宴歌厅,2012年10月在歌厅开业前进行外部装潢,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款项,尚欠328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及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应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佳给付原告王生工程款32800元,判决生效之日履行。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赛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