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知民初字第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燕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燕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165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丽,女,1971年10月5日生,系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热点百货店业主,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北镇张泾泾南路41号。本院在审理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公司)与被告燕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泉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张小泉公司预交),由张小泉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海宏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