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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300号原告:���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