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顺民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李雪苹与张登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苹,张登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257号原告李雪苹。被告张登辉。原告李雪苹诉被告张登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登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苹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举行婚礼,2008年生一子张xx,2009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自2011年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张鸿勋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张鸿勋的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登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举行婚礼,2008年10月26日生一子张xx,2009年1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因被告外出工作一事产生矛盾,后被告张登辉于2011年再次外出,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丰县首羡镇王炮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离婚,婚生子张xx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长达三年之久并生育一子后才办理的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彼此互相了解,感情基础较牢。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没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登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雪苹与被告张登辉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雪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 涛审 判 员 尹普普人民陪审员 程 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