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朗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县博邦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朗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博邦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747号原告:广州市朗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邱松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光平,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博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贵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朗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博邦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朗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382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广州市朗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东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