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中平与朱永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平,朱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刘中平,男,1972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朱永兵,男,1969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中平与被执行人朱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