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德国斯托尔财务服务公司与厦门雅馨服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国斯托尔财务服务公司,厦门雅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保字第282号申请人德国斯托尔财务服务公司,住所地德国斯图加特市洛菲尔大街40,70597。法定代表人史蒂芬瑞弗,董事。委托代理人章英、赵海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雅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华盛路东方贸易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70545780-1。法定代表人周雅丽,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转来的(2013)中国贸仲京(沪)字第002467号《SHM20130105号进口成交合同争议案财产保全事宜》,申请人德国斯托尔财务服务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主张为保证仲裁裁决得以顺利执行,请求依法查封和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雅馨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67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针知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除提供20.1万元银行存款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外,还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国斯托尔财务服务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先行冻结担保人针知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万元银行存款(开户行:农行上海青浦支行);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雅馨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67万元为限。本案财产保全费3870元,由申请人德国斯托尔财务服务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