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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9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黄瞻远、黄伟、刘莉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瞻远,黄伟,刘莉,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990-1号申请执行人黄瞻远,男,200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代表人黄应立,组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刘云峰,村长。上列申请执行人黄瞻远、黄伟、刘莉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未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土地征收补偿费7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7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代理审判员  荆 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