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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9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壮玉与王敬华、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壮玉,王敬华,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989-3号原告高壮玉,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敬华,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陈丽,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巨野县。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巨民初字第98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丽名下的位于巨野县城人民路北、招商街东房产一处(房权证2006字第S0800**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所提供的担保物房产一处(房权证2001字第S32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守华审判员  邹祥波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