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9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壮玉与王敬华、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壮玉,王敬华,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989-3号原告高壮玉,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敬华,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陈丽,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巨野县。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巨民初字第98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丽名下的位于巨野县城人民路北、招商街东房产一处(房权证2006字第S0800**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所提供的担保物房产一处(房权证2001字第S32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守华审判员 邹祥波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