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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双商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俞美林与施玉珍、沈火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美林,施玉珍,沈火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双商初字第219-1号原告:俞美林。委托代理人:姚建生。被告:施玉珍。被告:沈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美林诉被告施玉珍、沈火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美林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美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7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673元,由原告俞美林负担。审判员  鲁凯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