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02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程云与伍敏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云,伍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02159号原告:程云,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胡根葆,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敏,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原告程云诉被告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根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云诉称:2012年7月12日,被告伍敏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未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伍敏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被告伍敏因资金短缺向原告程云借款25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据,上面载明“今借到程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原件一份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伍敏向原告程云借款人民币25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且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本院对此债务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归还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2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程云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整。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伍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