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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江乐美与江嘉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乐美,江嘉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711号原告:江乐美,女,汉族,1946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嘉美,男,汉族,1946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乐美诉被告江嘉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乐美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乐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乐美负担。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