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执字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郭开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开平,深圳市东江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9-1号申请执行人郭开平。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江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工业大道西第五工业区东江环保办公楼8栋三层301、302(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陈曙生。被执行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12楼。法定代表人张维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江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