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执行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根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根秀,陈千金,余秀萍,余敏,厦门市坤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厦执行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郑根秀,女,1936年4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证350423193604121023,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千金,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证350423196511191069,汉族。申请执行人余秀萍,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证350423198704161025,汉族。申请执行人余敏,男,1989年7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证350423198907041015,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坤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恢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闽刑终字第1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厦门市坤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坤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2846.13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启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