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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日照魏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亿大制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日照魏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亿大制衣有限公司,魏彬,魏绪珊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保字第8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65号。诉讼代表人葛长安。被申请人日照魏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公一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魏彬。被申请人日照亿大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柏明欣。被申请人魏彬。被申请人魏绪珊。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申请人日照魏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亿大制衣有限公司、魏彬、魏绪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保全价值30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魏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亿大制衣有限公司、魏彬、魏绪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以及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玉斌审 判 员  王东坤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