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于某某。���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