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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于某某。���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