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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宗圣与谷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498号原告:王宗圣,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谷开华,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王宗圣与被告谷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维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宗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开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宗圣诉称:2012年2月2日、1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计算。此后从2012年7月份开始,被告就失去联系,未能归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为此,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已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诉讼的主体资格。2、借据二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和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本案经公开审理,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和辩论,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1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25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为此,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另查明:原告已81岁,所借款项属于原告夫妻晚年的生活保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开华归还原告王宗圣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从2012年7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谷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维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