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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09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峰%U2022白瑞德(XIANG-BRADER)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相峰·白瑞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09872号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北幢24层03室。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大伟,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相峰·白瑞德(英文名XIANG-BRADER),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奥地利籍。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相峰·白瑞德(英文名XIANG-BRADER)(以下简称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2290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以(2011)二中民申字第1629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该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二中民提字第16302号民事裁定,撤销(2010)朝民初字第2290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89号的丽京花园别墅小区的合法物业管理单位,被告是该小区四区16栋5号的业主。2009年8月6日,被告来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房屋室内装修及房屋防水手续,并按物业管理规定要求签署了《承诺书》和《丽京花园别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服务协议》,承诺遵守有关法律及物业管理规定,决不违章装修。并于2009年8月6日进入园区进行装修施工。2009年8月21日,被告在原房屋基础上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在外墙处加建承重结构,我公司立即要求其停止违章行为,恢复房屋原貌,且当日向被告下发了停工整改的书面通知,但被告拒绝停止违章建筑施工且继续强行施工。我公司无奈下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于2009年8月21日将其举报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装潢装饰办公室。建委执法人员于当日来到小区,经现场确认被告的加建行为违法,直接向被告下发了《北京市建委系统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到建委装饰办接受处理并恢复原始外墙结构。被告对建委执法组织的停工整改通知置若罔闻,继续强行施工。因园区其他业主对其违章装修非常不满将其违章举报到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9年9月17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来园区对其违章行为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但是,至今被告仍然未停工,继续违章建设施工,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物业服务和管理。现要求被告拆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89号丽京花园别墅小区4区15栋5号、4区16栋5号房屋外违规加建部分,恢复原状。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89号的丽京花园别墅小区四区15栋5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市朝私字第01103**号)及16栋5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市朝私字第0368**号)的业主。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丽京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于2012年11月21日变更名称为原告公司。2009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对其位于丽京花园四区15/16栋5号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和房屋防水施工,并承诺如在该别墅结构改造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相关部门相关规定之行为,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日,原、被告签订《丽京花园别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服务协议》,载明工程期限自2009年8月5日至2009年9月30日。2009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函一份,内容为:近日原告工作人员发现园区公寓4-16-5、4-15-5已把房屋外墙板拆除,并在窗外部加焊钢梁,属于违章装修行为,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章加盖阳台钢梁的行为,拆除加盖的阳台钢梁并将顶层恢复原状。2009年8月21日,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分别发出《北京市建委系统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丽京花园15栋5号和16栋5号在施的室内装修工程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在外墙加建承重结构,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业主限期改正,并作出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原始外墙结构等处理意见。2009年9月17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被告作出《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认为其在丽京花园别墅区小区15-5、16-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擅自兴建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用地,停止施工,并写出书面检查,听候处理。经查,被告将其违法建设部分施工完毕,未予拆除。上述事实,有《丽京花园别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房屋装饰装修申请表》、《承诺书》、《北京市建委系统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等书证、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另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现被告进行室内装修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其违法行为经过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和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涉案违法加建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话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相峰·白瑞德(英文名XIANG-BRADER)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89号丽京花园别墅小区4区15栋5号、4区16栋5号房屋外违规加建部分,恢复房屋原状。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相峰·白瑞德(英文名XIANG-BRADER)负担(均已由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峰代理审判员 吴 薇人民陪审员 王学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