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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建新与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潘建新。委托代理人徐一川、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与金洲路交叉口南边新城国际26层2602-2号房。法定代表人苏安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新诉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建新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潘建新负担。审 判 长  周福升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