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陈清礼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礼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00171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清礼,化名陈伟,男,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刑满释放。2013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清礼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清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清礼于2013年7月在南郑县大河坎草堰塘工地认识了被害人梁x,在闲谈中得知梁x离异,便产生以介绍女友为名骗取梁x的钱用来偿还贷款的想法。之后,被告人陈清礼化名“陈伟”答应给梁x找一女朋友,并编造了一个虚假的名叫“淡利娟”的女性,采用频繁给梁x发短信,在手机QQ上聊天的方式与梁x联系,先后五次骗取梁21000元。陈清礼将所骗得的赃款中4200元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其余用于个人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陈清礼所作的供述可证实。陈清礼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清礼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陈清礼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陈清礼在南郑县大河坎镇草堰塘工地认识了梁x,在闲谈中得知梁x离异,便产生以介绍女友为名骗取梁x的钱用来偿还贷款的想法。之后,被告人陈清礼化名“陈伟”答应给梁x找一女朋友,并编造了一个虚假的名叫“淡利娟”的女性,后以“淡利娟”的身份频繁给梁x发短信,在手机QQ上聊天与梁x联系。被告人陈清礼以“淡利娟”的身份谎称要见面礼、开服装店、小孩有病住院等借口向梁x索要现金。梁x根据被告人陈清礼以“淡利娟”的身份提供的邮政银行账号621098799000785***。先后五次到城固邮政储蓄银行西环一路营业所汇款总计21000元。被告人陈清礼将所骗得的赃款21000元中的4200元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其余全部挥霍。在审理中,已追退给被害人梁x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①梁x的汇款凭条证明向陈清礼打款21000元的事实。②手机短信和QQ聊天记录证明,陈清礼以“淡利娟”的身份向梁x骗取现金及提供银行账号的事实。③辨认记录及照片证明,梁x认出陈清礼(化名陈伟)就是诈骗他的人。④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交易一本通证明,五笔汇入21000元以及陈清礼已将21000元取出的事实。⑤还贷款凭证证明,吴礼芝(陈清礼之母)2013年7月26日偿还贷款5572.8元。2、证人证言①证人李XX证言证明,梁x给他说,他说个媳妇。2013年8月10日左右,梁x给他了个账号,让帮他打了2000元。②证人吴XX系陈清礼之母,其证言证明陈清礼今年8月一天给她了4200元,她又凑了点,大约5600元她去信用社还了贷款。3、被害人梁x陈述证明,2013年7月份,“陈伟”以给他介绍女朋友为名,以“淡利娟”的身份通过短信和QQ先后五次让他汇款21000元。4、收据及领条证明已追退赃款10000元。5、被告人��清礼对骗取梁x21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2010年9月15日,陈清礼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1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镇巴县人民法院(2010)镇刑初字3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9月15日陈清礼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镇巴县公安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2011年5月14日陈清礼刑满释放。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清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清礼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构成累犯,本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清礼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退还部分赃款,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清礼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清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