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98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静,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有一子,被告婚前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现在原告处生活,被告将其母其兄也接来,形成一个大家庭,原告的收入全部交给被告管理。婚后由于被告偏爱自己的儿女及家人,对被告之子置之不理,被告之子经常吃上顿没下顿,原、被告为此多次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恶化。村上拆迁,被告拿走全家人的赔偿金、安置生活补助费,不给原告生活费,不让原告回家。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全篇都是谎言,其离婚的理由完全是无中生有的,凭空捏造出来的。原、被告十多年的婚姻自始自终都是正常的,和睦的,绝对谈不上感情破裂。总之,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婚前生有一子,被告婚前生有一子一女,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3年7月28日,原、被告因故发生争吵后,原告在外居住,没有回家。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被告二人都经历过一次婚姻,再次的结合是经过充分了解才登记结婚的,婚后又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关系。现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分居时间也未满两年,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