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南南、韩小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南南,韩小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128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中段信达世纪城。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南南,女。被告韩小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何南南、韩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刘沙舟代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