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孙宝库诉马艳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孙宝库。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库诉被告马艳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审 判 员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