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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尤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斌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斌;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尤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斌,男,19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尤溪县。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4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公刑诉(201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光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陈某思欠被告人张某斌借款久未归还。2012年8月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张某斌带着一把扳手驾驶摩托车前往尤溪县某镇某村,在被害人陈某思家附近路口等待被害人陈某思出门。当日9时许,被害人陈某思驾驶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前往“某酒店”旁边的一家麻将馆,被告人张某斌用扳手敲打被害人陈某思头部、腿部等部位,造成被害人陈某思受伤。2013年9月27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陈某思的伤属轻伤。2013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斌向尤溪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13年11月21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张某斌和被害人陈某思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陈某思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扳手一把;书证基本信息、释放证明书、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2)尤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被害人陈某思的陈述;证人王某妹、陈某茂、苏某珠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法)活检字(2013)1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斌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斌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岳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启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