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翱委托代理人张彤,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丽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丽娜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二、王丽娜返还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甘M612**号“通用别克”小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3738元,由王丽娜负担。执行中,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放弃案件受理费的执行。现被执行人王丽娜将甘M612**号“通用别克”小轿车一辆已返还给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许会审判员 王英杰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