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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杨琪与赵元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琪,赵元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13号原告:杨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卫民。被告:赵元林。原告杨琪为与被告赵元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杨琪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赵元林代为陈丰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赵元林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诸暨市公安局已于2013年11月20日对本案借款人陈丰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借款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琪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50元,退还原告杨琪。如不服本裁定,可作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