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风支行与杏林储备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风县支行,陕西扶风杏林省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行扶风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扶风支行)。负责人张兴海,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拴科,任该行副行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陕西扶风杏林省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杏林储备库)。法定代表人高华,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新海,杏林储备库职工(特别授权)。农发行扶风支行与杏林储备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00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杏林储备库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义务,农发行扶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杏林储备库偿还借款本金23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5840元。本院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杏林储备库现有7栋地下储粮仓库和1幢两层宿舍楼,且土地已属扶风县粮食收储中心所有。2013年7月26日本院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委托,由宝鸡市诚信房地产��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以上7栋地下仓库和1幢宿舍楼房产进行评估。同年8月6日宝鸡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为949505元。同年8月12日经扶风县粮食局同意由扶风县粮食收储中心以95万元回购。同年8月16日经扶风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清算领导小组同意对杏林储备库资产处置收入95万元进行分配,除去安置职工、支付评估费、诉讼费、执行费及其它费用后,剩余340791元偿还农发行扶风支行贷款,且已履行完毕。本院通过向土地、车辆、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杏林储备库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扶民初字00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