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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肖大建与被告崔战奎、张士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建,崔战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861号原告:肖大建,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博野县。被告:崔战奎(又名崔敬奎),男,汉族,48岁,住深州市。被告:张士杰,男,汉族,47岁,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大建与被告崔战奎、张士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肖大建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