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方雍华与浙江今飞电动车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雍华,浙江今飞电动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55号原告方雍华。被告浙江今飞电动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炳灶。委托代理人胡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雍华诉被告浙江今飞电动车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雍华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雍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雍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雍华负担。审 判 员 王 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