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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艾美美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杨金凤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艾美美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金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艾美美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东座裙楼Ⅰ.Ⅲ区5002。法定代表人:李金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凤,女,汉族,1981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必委,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艾美美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艾美美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金凤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合作,约定的加盟金8万元,被上诉人付了5万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了2万元的货,被上诉人至今仍欠3万元加盟金未付。本案的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艾美美业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金凤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艾美美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案涉《合作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由艾美美业公司向杨金凤的加盟店派出店长,而加盟店东莞市虎门诗妍丽美容店的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因此,东莞市虎门镇系案涉合同的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合同履行地辖区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权管辖。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艾美美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艾美美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芳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