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范俭与杜庆增等欠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范俭,杜庆增,张吉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申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俭,男,194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庆增,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吉斌,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范俭因与被申请人杜庆增、原审被告张吉斌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2)保民四终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俭申请再审称,二审调解中因工作失误,计算错了停尸天数,金额也计算错了,应退还7550元。本院认为,原二审调解书不违背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确定的调解金额并无错误。综上,范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