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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杨秀梅与朱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梅,朱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体仿宋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杨秀梅。被告朱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梅与被告朱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梅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梅撤回对被告朱荣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菲 关注公众号“”